(2013)三法执字第0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马齐萍申请执行宋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齐萍,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19-1号申请人马齐萍,女。被申请人宋凯,男。马齐萍申请执行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初字第0122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于2013年8月23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20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已扣留的被执行人在三原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资收入12000元整,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助理审判员 蒲新一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