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建行襄州支行诉涂昌友、陈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涂昌友,陈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襄州支行)。负责人黄俊,建行襄州支行行长。被告涂昌友。被告陈玲。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原告建行襄州支行诉被告涂昌友、陈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上述住址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但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虽然提供有被告住址,但住址不祥,致使应诉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国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方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