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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邹成斌与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成斌,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11号原告:邹成斌,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华,系原告之妻。被告: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邹成斌诉被告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杨宝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成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邹成斌未到庭,被告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被告因资金困难,先后在原告经营的琦明批发部赊购了不同品种的啤酒和红酒,陆续给付了部分货款,累计尚欠货款31998元。尔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能给付,仅于2013年1月22日和同年7月15日出具了两张书面欠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3199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未予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在原告经营的琦明批发部赊购了不同品种的啤酒和红酒等货物。期间,被告陆续给付了部分货款,经双方结算,累计尚欠货款31998元。为此,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能给付,仅于2013年1月22日和同年7月15日出具了欠货款23227元和8771元的两张书面欠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3199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能及时给付所欠货款,应承担清偿债务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成斌所欠货款319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