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宋超诉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超,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89号原告:宋超,男,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春华、向波,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公园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鲁平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琛,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超诉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宋超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超撤回起诉。诉讼费7624元,减半收取3812元退还原告宋超。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金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