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599号原告卢某,女,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色永,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长 何祥飞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富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