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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599号原告卢某,女,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色永,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长  何祥飞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富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