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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4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立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4587号原告张立猛,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负责人杨凤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特别代理)原告张立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猛的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猛诉称,冀B×××××号沃尔沃牌轿车行驶证登记车主系朱敬海,但因本案原告张立猛购买该车未过户,故该车实际车主系原告张立猛,且原告张立猛为此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人被保人均为张立猛。2012年12月3日3时30分许,我雇佣的司机郭伟明驾驶冀B×××××号沃尔沃牌教车沿滦县滦州镇福君庙村南古城至滦州医院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向西左转弯时与王伟驾驶的王立刚所有的冀B×××××号途锐越野车由西向东行驶相撞,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滦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作出事故认定:郭伟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伟无事故责任。经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进行了鉴定,造成我的损失有车损313300元、评估费5000元、施救费3000元,小计321300元;王立刚的经济损失有:车损75887元、评估费2277元、施救费3000元,小计81164,以上损失共计402464元。因我在被告处投有保险,且在保险期间内,我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被告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辩称,原告应提供合格的双证,在有效的情况下给予合理部分赔付,原告车定损过高,评估费不再保险范围内,另应扣除三者车100元无责,施救费过高,三者车的定损价格过高,评估费不再保险范围内,施救费过高。原告提交的车损过高,更换配件不合理,价格认定过高。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立猛为其所有的冀B×××××号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交强险,被保险人为张立猛,保险期间为2012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9日二十四时止。其商业保险中被告承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元)343000”商业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元)200000”及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2012年12月3日3时30分许,原告的司机郭伟明驾驶冀B×××××号沃尔沃牌教车沿滦县滦州镇福君庙村南古城至滦州医院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向西左转弯时与王伟驾驶的王立刚所有的冀B×××××号途锐越野车由西向东行驶相撞,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滦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作出事故认定:郭伟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伟无事故责任。经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进行了鉴定,造成原告的损失有车损313300元、评估费5000元、施救费3000元,小计321300元;王立刚的经济损失有:车损75887元、评估费2277元、施救费3000元,小计81164,以上损失共计402464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买卖协议、车损鉴定书及评估费票据、施救费票据、赔偿凭证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立猛为自为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附加不计免赔条款保险,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保险事故损失进行理赔。对被告方提出的三者车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公估费、施救费为事故发生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被告应对该费用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给付原告张立猛保险金402364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