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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风芹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郓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风芹,郓城县针织厂下岗职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09年10月16日被菏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风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诗民、代理检察员王振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风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风芹于2013年春节期间,伙同闫某(另案处理),多次到郓城县郓城镇居民李某处,向李某传播“全能神”书籍和光盘,致使李某成为“全能神”信徒。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人闫某、李某、王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风芹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风芹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风芹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风芹于2009年10月16日因伙同他人在其家中非法练习“全能神教会”(实际神)被菏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风芹在闫某(1939年11月5日出生,另案处理)带领下,多次到郓城县郓城镇居民李某处,向李某传播“全能神”(实际神)书籍和光盘,动员李某加入“全能神”。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王风芹、闫某再次到李某住处时,李某之子王某报警,郓城县公安局站前派出所干警自被告人王风芹、闫某、李某处搜查并扣押了“全能神”书籍、内存卡、纸片等物品一宗。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风芹的基本情况。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证实经对王风芹身体及住处搜查,扣押书籍、日记本、小册子、纸片等物品。③菏泽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说明,证实经审查,在王风芹处查获的书籍、小册子系“实际神”邪教组织专用,内存卡存有“实际神”邪教组织讲道光盘。④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2月26日18时许接群众举报后,郓城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王风芹、闫某、李某传唤问话,并立案侦查,经讯问,三人对进行“全能神”非法聚会的事实供认不讳。2013年2月27日将王风芹刑事拘留,闫某、李某取保候审。⑤劳动教养文书、综合材料,证实王风芹于2009年10月16日因伙同他人在其家中非法练习“全能神教会”(实际神)被菏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证人证言①证人闫某证言,2012年宣传世界末日之前在郓城镇崛起广场遇见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谈话时其发现她也信“全能神”教,其主动提出有空一起去找小红(王某)的妈,让小红妈也信教,这个妇女也答应了。2013年春节前其带领该五十多岁的妇女和其他两个妇女两次到小红妈家传授“全能神”教,2月26日去的时候小红妈不在家。去小红妈家时带了两盘光碟、一些资料和一本《最后的船票--灾难之中蒙拯救》。②证人李某证言,2012年9月份时闫某带着几个中老年妇女来其家劝其加入耶稣教。闫某等人春节前后一共来其家了三次。闫某等人向其传授关于世界末日的内容并让其学会后传给别人,并说此教能保佑其全家升官发财。闫某等人曾给过其两个光盘和很多“全能神”教宣传材料,其中《最后的船票》等一些关于“全能神”教的宣传材料其不知道是何时放到其家里的。宣传世界末日时其子王某说是“全能神”邪教,其就不让闫某等人继续来家了。证人王某证言,2012年九月份有几个老太太和几个年轻的妇女经常到其家劝其母加入“耶稣教”,直到11月份,其发现了“全能神”教的宣传材料后方知她们劝其母加入的是“全能神”教,并向其母讲述了该教的危害,其母也表示不会加入。2013年2月26日下午在劝其母入教的妇女又来时,其立即报警,并在母亲住的房间里找到两盘“全能神”教的宣传光碟,在南排房西间屋的沙发坐垫下找到“全能神”教宣传书《最后的船票--灾难之中蒙拯救》。被告人王风芹供述,三年前的一天其听信一个姓田的妇女的蛊惑加入了“全能神”教,那个姓田的妇女把她的宣传材料放到其家里后没几天便被警方抓住,十多天后其也被警方抓去并被劳教一年。劳教出来后其没有再信“全能神”教,直到2013年春节前谣言世界末日时又开始信“全能神”教。春节前后其和闫某到李某的房间里共聚会了三次,动员李某加入“全能神”教。其三人在传教时一起听光碟上讲解的“全能神”教。其身上被搜出来的纸片是在郓城崛起广场拾来的,家里被搜出的“全能神”的书籍、资料是从李某住处拿来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王某、闫某辨认,王风芹就是与闫某到李某处传播“全能神”的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风芹在因邪教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明知“全能神”系邪教组织,以宣扬“全能神”为目的,又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法扣押的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风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二、自被告人王风芹处扣押的书籍、日记本、小册子、纸片、内存卡等予以没收,由郓城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卢 敏审判员 晁岳强审判员 范梅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