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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2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初弟,俸路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龚初弟,女,194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定江镇法源小学宿舍1号。身份证号:452322194810220629。被执行人俸路保,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瑶族,广西桂林市人,住桂林市叠彩区清风路西一里5号601室。身份证号:450303195305170513。本院在执行龚初弟与俸路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灵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泰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