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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培堂与马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堂,马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369号原告张培堂,男,1966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玉春,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哲,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堂与被告马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堂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培堂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堂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