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仲字第0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107-2号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振兴路5号。法定发表人赵晓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关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韩全柱,该公司总经理。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8)第917号裁决书及西仲补裁字(2008)第947号补正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97252.44元,并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2年2月9日起至裁决书作出之日期间的利息,支付垫资款利息57741.37元及承担案件执行费4510元等。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其义务。至此,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仲裁字(2008)第917号裁决书及西仲补裁字(2008)第947号补正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樊庆荣审判员 张建设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相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