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60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坚,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曾志坚,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011973********,住北海市海城区塘仔村南道**号。被执行人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玉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曾志坚因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于同日依法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北海市规划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被执行人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富贵路西面1125.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北国用(2005)第8046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2004-098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曾志坚【身份证号码:450501197309180329)的名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