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左柏莲与新疆阿拉尔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柏莲,新疆阿拉尔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左柏莲,女,195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源胜,原告丈夫。被告新疆阿拉尔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苑房产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幸福北路。法定代表人吴明,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XX,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XX,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柏莲与被告新苑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柏莲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柏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柏莲回对被告新疆阿拉尔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左柏莲负担。审判员 董 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