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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XX,温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秦XX。被执行人温X。申请执行人秦XX与被执行人温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灵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XX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XX与被执行人温X于2013年6月26日就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应履行的义务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秦XX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XX审判员  李 X审判员  梁 X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