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执字第5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与荆君梅、刘德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荆君梅,刘德军,蔡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521-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代表人黄春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荆君梅。被执行人刘德军。被执行人蔡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9日,以(2012)中执字第52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蔡淼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畜牧路北1号楼1单元7层东2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偿还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蔡淼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畜牧路北X号楼X单元X层X房产一套(合同号: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