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贡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永东申请执行武役灿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东,武役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贡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吴永东,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委托代理人吴杰,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执行人武役灿,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委托代理人陈春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人吴永东申请执行武役灿合伙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2)贡井执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武役灿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贡井区滨江小区A区2-6-10号和营业用房A2号、B1号、C2号房产【以自贡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东风路居委会38栋杨家坝社区4组的房屋产权证为自房权证市交字第001445**号中住宅用房A区2-6-10号,建筑面积216.62平方米;���业用房A区A2号,建筑面积:285.83平方米、B区B1号,建筑面积:356.73平方米和房屋产权证为自房权证贡井字第001276**号中营业用房C区C2号,建筑面积370.03平方米】,现被执行人武役灿已全部履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役灿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贡井区滨江小区住宅用房A区2-6-10号和营业用房A2号、B1号、C2号房产【以自贡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东风路居委会38栋杨家坝社区4组的房屋产权证为自房权证市交字第001445**号中住宅用房A区2-6-10号,建筑面积216.62平方米;营业用房A区A2号,建筑面积:285.83平方米、B区B1号,建筑面积:356.73平方米和房屋产权证为自房权证贡井字第001276**号中营业用房C区C2号,建筑面积370.03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玉和审判员 付 亮审判员 龙云亮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