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章民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张守亮与安士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亮,安士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章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张守亮,男,生于1966年1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福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士青,男,生于1973年9月14日,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郑晓坤,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含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王祥瑞,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守亮与被告安士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章丘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守亮的委托代理人李福安,被告安士青的委托代理人宁凡才,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含涛,被告中国人保章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守亮诉称:2012年10月24日15时许,杨开利驾驶被告安士青所有的鲁AF36**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圣井街道办事处毕杨庄村,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章丘市交警大队认定杨开利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8443.49元。被告安士青辩称:发生事故属实,同意依法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中国人保章丘公司辩称:同意在商业险内按合同约定赔偿,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24日21时15分许,张守亮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杨开利驾驶的停在路边的鲁AF36**货车在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毕杨村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守亮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章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守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开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守亮先在章丘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天,后转至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共花费医疗费54663.31元、病历复印费17元。2013年5月16日,经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守亮之伤评定为10级伤残。该伤误工时间为伤后6个月,伤后需1人护理2个月。将来更换牙齿需医疗费12000元。张守亮支付鉴定费1300元。上述事实,有张守亮提供事故认定书1份、住院病历1份、费用清单2份、医疗费单据5份、复印费单据1份、鉴定报告1份、鉴定费单据1份为证,各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2012年11月2日,经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守亮之摩托车损失价值为768元。上述事实,有张守亮提供价格鉴定书1份为证。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对此有异议,主张价格过高。经审查,张守亮所提供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3、张守亮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30元×27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各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4、张守亮主张其及护理人员(其妻田秀)在外打工,主张按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每天70.56元计算误工费为12700.8元(70.56元×180天)、护理费为4233.6元(70.56元×60天),并提供户口本1份为证。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对此有异议,主张应按农民标准计算。经审查,张守亮及护理人员均为青壮年,其误工费、护理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张守亮主张按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51510元(25755元×20年×10%),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对此有异议,主张应按农业户口性质计算。经审查,章丘市已经取消户口性质划分,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常住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张守亮主张按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张守亮主张其子张卫伟(生于1999年1月11日)之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355.2元(6776元×4年×10%/2人),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对此有异议对此异议,主张张守亮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之规定,张守亮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数额应计入残疾赔偿金中。7、张守亮主张交通费500元,各被告对此要求法院确定。经审查,根据张守亮之住址及住院治疗情况,其主张交通费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8、张守亮主张后续治疗费12000元,各被告对此有异议,主张应以实际发生为准。经审查,根据张守亮之司法鉴定书,其主张后续治疗费,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假牙属于辅助器具范围,该项费用应在交强险内赔偿。9、安士青系鲁AF36**货车之车主,挂靠在章丘市强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杨开利系安士青雇佣的司机,该车在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保章丘公司投保5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且附加不计免赔险。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开利与张守亮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守亮受伤,两车损坏,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公安部门认定的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本院确定双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为3:7,即杨开利承担30%,张守亮承担70%。杨开利系安士青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杨开利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安士青承担。因杨开利驾驶的汽车分别在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和中国人保章丘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和中国人保章丘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相应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守亮摩托车损失768元、医疗费1万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守亮残疾赔偿金52865.2元(51510+1355.2)。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守亮误工费12700.8元、护理费4233.6元。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守亮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守亮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12000元。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守亮医疗费13398.99元[(54663.31-10000)×30%]、病历复印费5.1元(17×30%)。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守亮鉴定费390元(1300×30%)、住院伙食补助费243元(810×30%)。上述一至七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9元,由被告安士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伟人民陪审员 丁英欣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