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正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正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72号原告:马鞍山市正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义银,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涌潮,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正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正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正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正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祖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