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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少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荣欢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少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荣欢,女,1993年2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汉族。辩护人任根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荣欢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荣欢及其辩护人任根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刘荣欢伙同其母亲孙某某、父亲刘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不同的地方墙上分别写1503097****、1364319****、1503089****、1507597****四个手机号本地办证、贷款的广告,并由刘荣欢负责接听电话以能够办理各种证件、能够办理贷款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8月12日,刘荣欢伙同其父母刘某某、孙某某以能够提供贷款为名诈骗安阳县铜冶镇东街村杨某某47000元现金;2、2012年2月26日,刘荣欢伙同其父母刘某某、孙某某以能够提供贷款为名诈骗登封市高某某13950元;3、2012年4月16日至4月17日,刘荣欢伙同其父母刘某某、孙某某以能够办理起重机操作证为名诈骗宝丰县赵某某现金4200元;4、2012年8月,刘荣欢伙同其父母刘某某、孙某某以能够办理行医证为名诈骗宁陵县张某某2500元;5、2012年8月���刘荣欢伙同其父母刘某某、孙某某以能够帮助淇县王某某办理本科文凭为名诈骗王某某900元;6、2012年9月,刘荣欢伙同其父母刘某某、孙某某以能够办驾驶证为名诈骗扶沟县杜某750元;7、2012年9月,刘荣欢伙同其父母刘某某、孙某某以能够帮助项城市张某办理户口本为名诈骗张某100元;8、2012年9月,刘荣欢伙同其父母刘某某、孙某某以能够帮刘某某办理准生证为名诈骗刘某某100元;9、2012年9月,刘荣欢伙同其父母刘某某、孙某某以能帮南乐县赵某某办理驾驶证为名诈骗赵某某1200元;10、2012年8月,刘荣欢伙同其父母刘某某、孙某某以能帮安阳县水冶镇王某某办理户口本为名诈骗王某某1000元;11、2012年8、9月份,刘荣欢合同其父母刘某某、孙某某以帮开封市陈某某办理操作证为名诈骗陈某某1400元;12、2012年10月,刘荣欢伙同其父母刘某某、孙某某以能帮唐河县朱某某办理户口本为名诈骗朱某某2400元。就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被告人户籍证明、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荣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荣欢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刘荣欢伙同其父母在不同的地方墙上分别写1503097****、1364319****、1503089****、1507597****四个手机号本地办证、贷款广告,由刘荣欢负责接听电话以能够办理各种证件、能够办理贷款为名诈骗不特定人,共计实施诈骗12起,诈骗金额75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8月12日,被告人刘荣欢伙同其父母由刘荣欢冒充邮政储蓄工作人员,以能够提供贷��需先交利息、保证金、手续费为名诈骗安阳县铜冶镇东街村杨某某现金47000元。2、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刘荣欢伙同其父母由刘荣欢冒充邮政储蓄工作人员,以能够提供贷款需先交利息、保证金、手续费为名诈骗登封市高某某某某13950元。3、2012年4月16日至4月17日,被告人刘荣欢伙同其父母以能够办理起重机操作证需先交定金、保证金为名诈骗宝丰县赵某某现金4200元。4、2012年8月,被告人刘荣欢伙同其父母以能够办理行医证需先交定金、保证金为名诈骗宁陵县张某某现金2500元。5、2012年8月,被告人刘荣欢伙同其父母以能够办理本科文凭需先交保证金为名诈骗淇县王某某现金900元。6、2012年9月,被告人刘荣欢伙同其父母以能够办驾驶证需先交定金、保证金为名诈骗扶沟县杜某现金750元。7、2012年9月,被告人刘荣欢伙同其父母以能够办理户口本需先交费为名诈��项城市张某现金100元。8、2012年9月,被告人刘荣欢伙同其父母以能够帮刘某某办理准生证需先交费为名诈骗刘某某现金100元。9、2012年9月,被告人刘荣欢伙同其父母以能办理驾驶证需先交定金、保证金为名诈骗南乐县赵某某现金1200元。10、2012年8月,被告人刘荣欢伙同其父母以能办理户口本需先交定金、保证金为名诈骗安阳县水冶镇王某某现金1000元。11、2012年8、9月份,被告人刘荣欢伙同其父母以能开发票需先交定金、保证金为名诈骗开封市陈某某现金1400元。12、2012年10月,被告人刘荣欢伙同其父母以能办理户口需先交定金、保证金本为名诈骗唐河县朱某某现金2400元。另查明安阳县公安局没收被告人刘荣欢违反所得16600元。被告人刘荣欢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退出赃款75500元。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荣欢供述证:2012年1月份,其母亲孙某某给了其三部手机,号码分别是1503097****,1364319****,1503089****,还有一个1507597****的手机号在1503089****的手机上转移着。让其专门接电话,有电话来就告诉对方能办证、能贷款,前提是先让对方往银行卡账号里先存钱。其用的银行卡账号一张以郭光宇的户名办理的邮政储蓄卡,还有一张户名为申美艳的邮政储蓄银行的储蓄卡账号。实际其不能办理贷款和证件都是骗他们的。其母亲孙某某负责给外边联系,找人在墙上刷留有以上四个手机号的贷款、办证广告。其负责接电话,如有人打电话办证,就让给汇办证的钱,如果有人说贷款,就让给汇利息、保证金、手续费。姓名申美艳,卡号:6210981310002540586;姓名郭光宇,卡号:6221881310005631844;姓名白年森,卡号:6221881310005623486;姓名付启明,卡号:6227000126610043990,都是诈骗用的卡,这些卡都是用来诈骗的,只从上面取钱,从来没存过,存的都是上当受骗的人存的。其父刘某某刷过办证广告,其和父母都取过诈骗的钱。办理证件一般第一次要一百五十元或一百元钱的证钱,然后再让汇五百或六百的风险金,再要两个送证人的风险金各五百元钱。办理贷款先让交手续费,每贷款一万元一年期交二佰元手续费,然后再让交保证金。截止目前,一共骗了大约有好几万块钱吧。2012年8月份有人说办贷款,这次打了47000元。2012年8月份的一天,有个男的打电话到号码为1507597****的手机上,问是否能放出贷款,其告诉他其在邮政储蓄上班。让他先汇2000元的手续费。又让他回20000元利息。然后又让他汇了5000元风险金。然后又以给领导好处费为名,给他要了10000元。以后再让他打20000元,他就不打了。因为次数太多,其他的具体说不清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没有异议。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2012年8月12日,其在安阳县铜冶镇南铜冶村一墙上看到一个写有“贷款,1507597****”的广告,因急需要贷款,其打电话一个女的说她是铜冶邮政储蓄的工作人员,私自往外放贷款,她让先打给她2000元的“诚信费”,又让给她打过去两次各10000元的利息。然后又打了风险金5000元,10000元领导好处费,还继续要钱,就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了。这个女的接电话的号1507597****,回电话用的号码是:1503089****。对方的账户是邮政储蓄的账号,账号户名:郭光宇,账号:5221881310005631844。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2012年2月26日其在滨河路高庄小桥附近墙上看到一贷款广告,对方让其先交2200元,次日又让其交2750贷款费用,随后又让其交4000元领导签字费用及5000元保险费,然后还要10000元,其感觉被骗了,分七次共汇给那人13950元。打的电��是1364319****,银行账号是6221881310005623486.户名是白年森。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2012年4月份,其所承包的建筑工地检查,工人没有塔式起重机操作证,其按一个广告电话打过去,对方称办一个证1000元钱,先让其通过邮政储蓄打了200元定金,又打了2000元保证金,后来又让打了2000元保证金,之后又让交办证的800元钱,之后就不接电话了,共被骗4200元。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其的手机号是1330370****。2012年8月份看到一个本地办证1503089****的广告,对方称办一个行医证500元,让其先打300元的保证金,打到一个叫申姜艳的账号上,后又让打600元,随后又让打2000元钱的生活费,共被骗2500元。6、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其的手机号为1303388****。2012年8月份其看到一个办证1503097****广告,其想办毕业证,对方让往一个申美艳的账号打钱,共被骗了900元。7、被害人杜某2013年4���1日陈述证:其的手机号是1513949****。2012年9月份急需办驾驶证,见墙上写有一个1503097****本地办证的广告,对方让给户名为白年森的先汇150元定金,随后又汇600元安全费,共被骗750元。8、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其的手机号是1382094****。2012年9月份需办一个户口本,见墙上写着一个本地办证1364319****的广告,对方让打到户名是申美艳的账号上100元。随后又让汇600元安全保证金,其感觉被骗没汇。被骗了100元。9、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其的手机号是1352392****。2012年9月份其想办准生证,见墙上有一个办证1503097****广告。对方先让往一个叫白年森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号,汇过去一百元钱。随后又要六百元钱保证金,其感觉被骗没汇,共被骗100元。10、被害人赵某某2013年4月2陈述证:其的手机号是1863930****。2012年9月其想办驾驶证,见墙上写有一个本地办证1503097****的广告,接电话的是个女孩,让其先往一个申美艳的邮政储蓄账号打200元钱的定金,随后又让打了1000元钱保证金,过了一会,又让打钱其觉得上当了,共被骗1200元。1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其的手机号为1352581****和1893727****。2012年8月20日,其想办办一个户口本,见墙上写着一个本地办证的广告号码1503089****,接电话的是一个年轻女孩,对方让先往户名为申美艳的邮政储蓄汇300元办证钱,随后又让汇700元钱就送证,汇过后又要700元钱其意识到上当了。我就没再打钱。共被被骗了1000元。1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因其需要建筑发票,得知一个号码1503089****的广告称能开发票。2012年7月27日下午其打电话对方是个女的,让其往账号622188310005623486,户名:白年森的卡上先汇过去600元,次日又让汇800元后电话已经打不通了。1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2012年10月因其身份证和户口本丢失,看到一办理各类证件的小广告,其用1378217****和一个电话联系尾号是5500,一个女的接的电话,第一次给她寄了200元、第二次寄了800元,第三次寄了500元或是600元,还给她充了100元话费,最后又给她寄了800元人身安全费没有办成了证。对方邮政储蓄卡号是62109851310072****8。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及活期明细证:被害人给被告人汇款情况。15、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证被害人与被告人联系情况。16、墙体广告照片17、搜查笔录、讯问笔录、河南省罚没收入票据证:2012年11月5日公安人员在刘荣欢家中搜查时发现现金16600元,经讯问刘荣欢称系诈骗所得但不知是诈骗谁的钱,安阳县公安局铜冶派出所将其作为违反所得没收。18、河北刑台广宗县公安局刑警中队抓获证明:2012年11月5日15时30分在河北威县县城将刘荣欢抓获。19、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2012年11月5日扣押刘荣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手机4部。20、安阳县暂压款收据证:刘荣欢在法院审理期间退赃75500元。21、在逃证明:孙某某、刘某某现在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荣欢伙同他人利用虚假广告,以办理证件及提供贷款为名多次诈骗他人现金共计75500元,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退赃减轻被害人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荣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荣欢所退赃款及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靳庆霞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安 勇6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