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达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达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4日,住四川省达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7日,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其与被告已在达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