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董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董XX,女,汉族。被告张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全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东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