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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董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董XX,女,汉族。被告张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全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东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