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亮亮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5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浙C×××××号的正三轮摩托车后载其儿子李浩楠从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驶往八十亩(地名)方向,14时30分,途经东山街道下埠村消防路菜场附近地段时,车辆碰撞停放于路边悬挂号牌冀F×××××号的大型自卸车,造成其本人及李乙受伤。肇事后,被告人李甲送李乙到医院救治,后因筹措医疗费再次回到现场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当日16时45分,被告人李甲被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李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ml。经鉴定,被害人李乙因交通事故致右胫骨开放性骨折,额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两肺挫伤,损伤程度应属轻伤。经检验,被告人李甲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耿某某的证言、出警单、查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照片及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正三轮摩托车技术鉴定意见书、伤情证明、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书、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小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薛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