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49号原告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安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李明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49号原告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明安,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安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3)第1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作出后,李明安不服,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亦不服上述裁决,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将李明安列为被告,本院亦依法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将原告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安劳动争议一案并入李明安诉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即(2013)莲民一初字第00859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49号原告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安劳动争议一案并(2013)莲民一初字第00859号李明安诉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人民陪审员 匡玉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红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