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武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武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武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雅玲审 判 员 张艳萍人民陪审员 吴 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彭 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