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冯瑞兴与钱奇峰、周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瑞兴,钱奇峰,周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冯瑞兴。委托代理人:冯剑斌。被告:钱奇峰。委托代理人:萧国明。被告:周斌。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冯瑞兴诉被告钱奇峰、周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冯瑞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瑞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斌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瑞兴撤回对被告周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