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赣商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赣榆县支行与杜洪鹄、仲婷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赣榆县支行,杜洪鹄,仲婷婷,欧德志,刘晓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赣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赣榆县支行,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3号。负责人朱延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慧利。被告杜洪鹄。被告仲婷婷(系杜洪鹄妻子)。被告欧德志。被告刘晓东。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与被告杜鸿鹄、仲婷婷、欧德志、刘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鸿鹄、仲婷婷、欧德志、刘晓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杜鸿鹄、仲婷婷、欧德志、刘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