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4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培斌与汪宇、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斌,汪宇,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4141号原告李培斌。被告汪宇。被告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厚池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1207-5。法定代表人曹智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斌诉被告汪宇、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斌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6元,减半收取4688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粹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梅念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