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纺织服与杭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纺织服,杭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2806号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9306735-7,住所地杭州市××区所前镇金××村。法定代表人郑×。被告杭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171409-5,住所地杭州市××区所前××村。法定代表人杨××。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法定代表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诉称: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购买cad纸、拷贝纸、白板纸等,自2012年6月至12月间,共向原告购买价值为27750.3元的纸张,但仅支付货款11228元,余款16522.3元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522.3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27750.3元纸张的事实;2、收款收据二份、大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支付货款11228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到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认定。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652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杭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该费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杭州××××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对财产部份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