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638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葛子宏,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晏某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述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子宏、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二婚,婚后,被告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还经常殴打原告,故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后经调解和好。此后,被告依旧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于2013年3月9日自杀。原告虽经抢救挽回了生命,但是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却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从没有殴打原告,也没有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离婚,原告应当返还被告为原告购买的三金、电脑、手机、被告为原告交纳的驾驶证学费5900元、被告给原告的见面礼5000元、被告为原告购买衣服花费的8500元及被告为原告购买的合众吉祥人生两全保险价款6308元,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告黄某某在乘坐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大客车时与被告刘某某相识。2012年5月15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合,2012年12月27日原告黄某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后经调解和好。在调解和好后,因与被告刘某某发生矛盾,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3月9日跳河自杀,后被众兴派出所抢救及时挽回了生命。此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一直分居。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成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另查明:2012年1月6日,被告刘某某曾为原告黄某某购买千足金镶嵌戒指一枚,价值4068元。2012年3月24日,被告刘某某曾为原告黄某某购买电脑一台,价值4800元。2012年6月1日,被告刘某某曾为原告黄某某购买合众吉祥人生两全保险两份,保费分别是3156元及315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某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派出所出警记录、黄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的庭审笔录及调解笔录、被告刘某某提交的销货单、发票、保险收款凭证、协议及原告黄某某及被告刘某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持,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在黄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后,双方仍然经常发生争吵、分居,致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要求原告黄某某返还戒指、电脑等彩礼的答辩意见,因刘某某没有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刘某某要求原告黄某某返还其交付的驾驶证学费5900元、见面礼5000元、购买衣服花费的8500元及承担2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的答辩意见,因被告刘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黄某某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刘某某要求原告黄某某返还被告刘某某为原告黄某某购买的合众吉祥人生两全保险费用的答辩意见,因原告黄某某同意将该保险收益返还被告刘某某,故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被告刘某某为原告黄某某购买的合众吉祥人生两全保险两份收益归被告刘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述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光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