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1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赵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15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牛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