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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至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7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谢贤荣,中江县广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倪某某,男,生于1975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邓武书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邹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