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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曾上蕊与叶宝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上蕊,叶宝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曾上蕊。委托代理人:王祥彬。被告:叶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上蕊诉被告叶宝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上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上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曾上蕊负担。审 判 长  杨建粮代理审判员  王旭之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