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恢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郗萍与王改利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萍,王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恢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郗萍,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改利,女,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郗萍与被执行人王改利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郗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900元。执行中,于201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改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郗萍亦无法举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2013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郗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改利于2013年8月8日交纳案款47000元,且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郗萍,申请执行人郗萍表示剩余案款2900元放弃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09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强-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