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超诉曹引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曹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192-5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生于1985年5月4日。被执行人曹引林,女,生于1987年8月25日。本院在执行王超诉曹引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曹引林返还王超部分婚礼款计20000.00元,由曹引林负担一、二审受理费各120.00元。曹引林未履行,王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曹引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未履行。此后对曹引林及其父尹宏福的部分银行存款划拨。王超领取了案件款20000.00元后,对申请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表示放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建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