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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河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新河县支行XXX、XXX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伟执行员 薛志刚执行员 端伟立书记员 王金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