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4)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献梅,北京德和恒(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农民。上诉人藏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冯 雪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