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4)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献梅,北京德和恒(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农民。上诉人藏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冯 雪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