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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叶运姣与麦捷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运姣,麦捷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203号原告:叶运姣,女,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被告:麦捷航,女,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运姣诉被告麦捷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运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运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叶运姣负担。审 判 长  黄一凡代理审判员  杨斯淼代理审判员  陈靖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樊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