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博兰特精密合金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博兰特精密合金有限公司,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27号原告西安博兰特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河工业园区泾渭中路。法定代表人孙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平,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10号。法定代表人袁洪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博兰特精密合金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博兰特精密合金有限公司2013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兰特精密合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博兰特精密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元,减半收取851.5元,由原告承担851.5元。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