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宏良与徐伟、孟京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良,徐伟,孟京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419号原告:郭宏良,男,192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郭文义,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系原告郭宏良之子。委托代理人:王彤,男,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铜山县,系原告郭宏良外孙。被告:徐伟,男,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孟京京,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邳州市建设北路。负责人:王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宏良诉被告徐伟、孟京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宏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宏良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6.5元,由原告郭宏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园园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戚欢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