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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一终字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胜华与迁安市第一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胜华,迁安市第一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终字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胜华,教师。委托代理人李素菊(系刘胜华之妻),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第一中学,住所地迁安市钢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周育合,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马利国。委托代理人张炜东,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胜华、迁安市第一中学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诉讼费20元,分别退还给上诉人刘胜华10元、迁安市第一中学10元。审 判 长  张国忠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