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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益明与刘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益明,刘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1966号原告李益明。被告刘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明与被告刘丰返回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益明于2013年0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益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刘丰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明撤回对被告刘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益明负担。审判员  孙进川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超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