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53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XX工程有限公司,曾A,曾B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茂名市XX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XXX号。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委托代理人董XX,女,该公司股东。被告曾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号人,住化州市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曾B,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号人,住化州市XXX。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XX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曾A、曾B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茂名市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茂名市XX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XX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元、保全费1930.4元,共3720.4元均由原告茂名市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车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