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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怀举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佛教协会宝峰寺、吴进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怀举,汉中市汉台区佛教协会宝峰寺,吴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杜怀举,男,出生于1969年1月2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佛教协会宝峰寺,住所地:汉台区武乡镇哑姑山。负责人释续义,寺主持。被执行人吴进发,男,出生于1959年7月29日,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汉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劳务费21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629.16元(从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7月29日的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执行费3116元。经本院与市、区佛教协会协调做工作,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2万元,现该寺院暂无力支付其余款项;被执行人吴进发外出务工,且无通讯地址,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3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保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