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民再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丁玉霞与原审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陈如意、李红旗、王营超、崔备战、宁国西、孙中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丁玉霞,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陈如意,李红旗,王营超,崔备战,宁国西,孙中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睢民再字第00016号原审原告:丁玉霞,女。委托代理人刘向起,男。原审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韩传恩,职务,院长。原审被告:陈如意,男。原审被告:李红旗,男。原审被告:王营超,男。原审被告:崔备战,男。原审被告:宁国西,男。原审被告:孙中才,男。原审原告丁玉霞与原审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陈如意、李红旗、王营超、崔备战、宁国西、孙中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0228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商睢区民再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丁玉霞称,原审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事实不正确,原裁定没有明确是原审原告还是原审被告主体不适格,以及原审被告中哪一个主体不适格,更没有阐明主体资格不适格的理由,原审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原审被告均与本案有一定的利害关系,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原审被告主体资格明确,法院不能以此为由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请求依法撤销(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0228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再审查明,原审被告王营超、崔备战、宁国西、孙中才承包了原审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家属院拆迁工程,原审原告受雇从事拆迁工作,该房为原审被告陈如意所有,并由把原审被告李红旗使用,原审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组织拆迁工作,原审原告在拆迁过程中受伤。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该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范围,本案符合起诉的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02288号民事裁定。审判长 胡义立审判员 李 焱审判员 高永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