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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法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田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畔镇,农民。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田某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鲁某某支付了全部的案件款90775元。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万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