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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姜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 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继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