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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孙金辉、初奎、高军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孙金辉,初奎,高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金辉,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初奎,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高军亮,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金辉、初奎、高军亮银行存款60000元及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