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商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毛进池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进池,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商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进池。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凤武,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胶厂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车成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士慧,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进池因与被上诉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进池及其委托代理人XX、郭凤武,被上诉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士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成安代理审判员 邝 斌代理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