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商外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麦钢国际远东有限公司与丹阳飞达重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钢国际远东有限公司,丹阳飞达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商外初字第10号原告麦钢国际远东有限公司(MacsteelInternationalFarEastLimited)。法定代表人甘泽晖(JeffreyMarkHuntKemp),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昌桃,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秀霞,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飞达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孝飞,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XX峰,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麦钢国际远东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飞达重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麦钢国际远东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飞达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钢国际远东有限公司(MacsteelInternationalFarEastLimited)撤回对被告丹阳飞达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569元,减半收取37784.5元,由原告麦钢国际远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晓曦代理审判员 杨 毅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詹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