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宁某甲与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甲,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宁某甲。被告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甲诉被告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甲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谌姝霖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西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