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吴某某,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